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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社會團體擬以自有資金辦理ETF(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等低風險投資業務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107-02-14 16:41
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文號
台內團字第1071400191號

依本部103年6月12日台內團字第1030164596號函釋略以,社會團體本質係屬「非營利組織」,其財務收入用於「營利事業」與規定尚有不符,且其經費來源多以會費、捐款為主,若將其用於投資相關事業,或購買股票等風險較高而非安全性之理財行為,如有投資失當將對前開團體會務推展及當初設立宗旨任務目標產生一定之影響,另有異業競合複雜關係亦無法評估,爰仍應以不宜開放為原則。
復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1月27日金管綜字第1060011023號函表示略以,ETF為採被動式管理方式之基金,可分散投資風險,交易便利、高透明度、低交易成本,並可透過定期定額方式分散擇時進場的風險,尚屬具有效分散投資風險的理財方式。如擬開放社團法人以自有資金投資臺股ETF,則建議社團法人應先建立內部投資評估、管理、停損等機制,並須經適當授權審核程序,以確保社團法人自有資金投資之風險可受到監督與控管。
鑒於社會團體設立之目的,兼具公益性、非營利性及不得分配盈餘等特性,其資金來源係仰賴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政府補助、社會大眾捐款、事業費,以及其他收入等等,其中前二項經費屬常態性收入,餘則屬非常態性收入,並在社團財務自主原則下依創設宗旨與任務推動公益性與非營利性會(業)務。
有關貴會擬以自有資金辦理ETF等低風險投資業務1案,因涉社會團體動支資金轉投資業務,估不論其投資得利與否,對社團公益性與非營利性形象將產生社會觀感問題外、其因獲利或損失所帶來的效應將可能影響團體內部的和諧與衍生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