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人民團體法第33條規定:「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左:……四、會員捐款……;七、其他收入。」有關已立案之社會團體,倘被動接受社會大眾(非會員)之捐款,其經費來源應屬上開規定之「其他收入」,依法尚無不許。惟依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規定:「……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爰團體若有對外公開募款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應有上開條例之適用,建請洽詢該條例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