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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已立案具公益性質之社團法人,可否被動(即不對外公開募款)接受社會各界之捐款,辦理諸如賑災救濟業務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107-02-09 16:4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內團字第1071400341號

依人民團體法第33條規定:「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左:……四、會員捐款……;七、其他收入。」有關已立案之社會團體,倘被動接受社會大眾(非會員)之捐款,其經費來源應屬上開規定之「其他收入」,依法尚無不許。惟依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規定:「……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爰團體若有對外公開募款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應有上開條例之適用,建請洽詢該條例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