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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議事程序與規則之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106-12-07 16:32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內團字第1060070687號

有關會議規範之效力1節,其是為輔導社會民眾或團體組織於舉行會議時,有可資遵循的依據。當各團體有自訂會議規則時,其會議的召開依其會議規則為依據;而未制定會議規則者,經各團體決議以「會議規範」為會議召開的規則時,會議規範則具有強制規範效力。基此,本案所詢相關議事規則之事項,仍請參酌各該團體之章程,章程若無規範,則可依團體決議以「會議規範」為遵循辦理;因事涉團體自治事項,應由團體自行規範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