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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令無「公益團體」之定義,至社會團體如何認定為「公益團體」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103-11-18 14:57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內團字第1030608136號

依人民團體法第39條規定:「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 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爰人民倘依本法向貴府申請籌組並經許可立案,原則上可認其係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惟團體之設立雖屬公益性質,但其所執行業務是否為謀求不特定多數人利益之公益範疇,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仍請貴府依主管機關權責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