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人民團體法第39條規定:「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 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爰人民倘依本法向貴府申請籌組並經許可立案,原則上可認其係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惟團體之設立雖屬公益性質,但其所執行業務是否為謀求不特定多數人利益之公益範疇,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仍請貴府依主管機關權責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