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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天德教台北市教會」可否認係獨立性之名稱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 日期:80-08-22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80)秘台廳(一)字第01963號函復內政部

關於函詢「天德教台北市教會」可否認係獨立性之名稱一案,請依司法院秘書長80.8.22(80)秘台廳(一)字第01963號函辦理。
內政部80年9月4日台(80)內社字第8004353號函復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按社會團體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現為人民團體法)第5條第1項規定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設立其下級團體之分級組織,應指獨立於上級團體以外之另一主體,與支分會僅屬獨立團體之內部機關不同,此觀同法第6條及第40條(現已刪除)規定甚明。來文所提「中華民國天德教總會台北市分會」擬更名為「天德教台北市教會」,尚符上開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