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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已向法院辦妥社團法人登記,有關變更登記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5-04-29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75)內社字第405154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查依本部71年10月14日台內社字第115798號函釋人民團體除特別法另有規定外,非經依法向法院登記,不得認係社團法人。是以特別法已明訂為法人之團體,毋需向法院登記,即取得法人資格,不生事後變更登記問題;其需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後始取得法人資格之團體,嗣後登記事項一有變更,仍應依規定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