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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灣省國際獅子會第6聯合會分立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2-06-07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82)內社字第8275735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查依人民團體法第56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7條(現為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7條)之規定,分立後之組織仍應符合人民團體法第5條規定,有關分立之方式,參考本部74.4.11台(77)內社字第586096號函,有「分立而另行組織」、「僅須改正名稱」等方式,仍請主管機關依職權核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