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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區體育會團體會員代表資格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9-09-05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79)內社字第828415號函復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現為「人民團體法」)第5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故會員須設籍於該組織區域內(如屬團體會員,指其會址設於該組織區域內),至於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如係同法第13條所訂會員單位推派之代表,並不以設籍該區域人士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