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縣市觀光協會組織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5-07-02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75)內社字第421729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本案經准交通部75年6月24日交路(75)字第14761號函以:「一、按『發展觀光條例』第34條(現為第40條)規定:『觀光事業依組織之同業公會或其他法人團體,其業務應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稱『同業公會或其他法人團體』者,並未明定該法人應為社團抑或財團,而該條文旨義,亦僅在促使觀光事業能籌組公益法人為國內觀光事業發展共盡心力,不足作為硬性規定其應依社團或財團法人設立之根據。二、查台灣省各縣市觀光協會,不論其當初係以社團或財團方式成立,組織形態雖不一致,惟其設立宗旨均為配合政府發展各該縣市觀光事業,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場而言,其組織究應登記為財團法人抑或社團法人?以由法人之發起人依其性質自行決定,不予硬性規定為宜」。本部同意交通部意見,至如依「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現為人民團體法)之規定成立社團,其主管機關應依該法第2條(現為第3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