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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蘇澳鎮岳明新村大陳義胞管理委員會是否適用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現為「人民團體法」)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9-07-06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79)內社字第814684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查建築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權利關係人互為約定,設置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型態之組織,執行建築物、公共設備之一般使用管理事務,純屬當事人間之權義關係,此種管理委員會或其他類似之組織,不論其型態、名稱如何,均非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現為「人民團體法」)之人民團體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