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建築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權利關係人互為約定,設置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型態之組織,執行建築物、公共設備之一般使用管理事務,純屬當事人間之權義關係,此種管理委員會或其他類似之組織,不論其型態、名稱如何,均非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現為「人民團體法」)之人民團體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