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務人員加入社會團體為會員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銓敘部
  • 日期:72-06-28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楷銓參26579號函復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公務人員依社會團體章程申請加入各該團體為會員,被選任為理事、監事、或理事長,法非禁止,但如為具監督權機關之公務人員則對上項選任,宜行迴避。至於各該社會團體之總幹事係屬該團體之職員,由理事會聘定,辦理日常事務,公務人員兼任,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