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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71年10月14日以前列冊函請法院備查之人民團體是否取得社團法人資格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4-09-05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74)內社字第344978號函復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一)人民團體法人成立手續,各級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原依行政院48年7月9日台(48)法字第3754號令示,將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造具簡冊送同級法院備查,即認其已取得法人資格。惟司法院於71年7月8日邀集有關機關詳加研商,獲致結論「人民團體除特別法另有規定外,非經向法院登記,不能認係社團法人」,案經本部奉行政院核示後,於71年10月14日以(71)台內社字第115798號函轉省市社會處(局)在案。 (二)前此在各級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登記立案,並經列冊函請法院備查之人民團體,是否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發生爭議而涉訟時,宜由受訴法院依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