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團體(工會、農漁會除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之執行,依照規定係屬理事會之職責,理事會如不執行,會員(代表)得依法報請主管機關糾正或議處,或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提出罷免。理事會如認為該大會決議難於或無法執行,應作成決議召開臨時大會重新商決或提請下次大會商決。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經理事會通過執行,而理事長不予執行時,得由理事報請主管機關糾正或議處,或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提出罷免。
(三)人民團體召開各種法定會議之會議紀錄,依規定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者,自應依照規定辦理,否則會員(代表)或理監事均可報請主管機關予以糾正或議處,並飭知補報。但有關決議事項雖未報備或報核,如經執行而無違反法令情事者,尚難視為無效,但如有違反情事,自可報請主管機關查明糾正或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