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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團體理事長不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理事會議紀錄不報主管機關核備,其決議事項是否不能執行,或執行亦無效,究應依何法令作有效處理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68-12-01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43307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一)人民團體(工會、農漁會除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之執行,依照規定係屬理事會之職責,理事會如不執行,會員(代表)得依法報請主管機關糾正或議處,或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提出罷免。理事會如認為該大會決議難於或無法執行,應作成決議召開臨時大會重新商決或提請下次大會商決。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經理事會通過執行,而理事長不予執行時,得由理事報請主管機關糾正或議處,或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提出罷免。 (三)人民團體召開各種法定會議之會議紀錄,依規定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者,自應依照規定辦理,否則會員(代表)或理監事均可報請主管機關予以糾正或議處,並飭知補報。但有關決議事項雖未報備或報核,如經執行而無違反法令情事者,尚難視為無效,但如有違反情事,自可報請主管機關查明糾正或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