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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召開會員大會邀請他人列席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4-06-26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74)台內社字第325434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人民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除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列席指導人員外,如各該團體認為必要,可邀請其他與本團體業務有關之人員列席,但祇屬觀禮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