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酌「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現為「集會遊行法」)有關規定之精神,嗣後各類人民團體之集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須再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人民團體於召開會員大會與理監事會議時仍應依「加強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7條(現為「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11條)規定於會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