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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嚴後各級人民團體召開會員大會及室內集會是否應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將核准文件副本分送當地警察機關備查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7-05-07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77)內社字第590611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參酌「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現為「集會遊行法」)有關規定之精神,嗣後各類人民團體之集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須再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人民團體於召開會員大會與理監事會議時仍應依「加強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7條(現為「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11條)規定於會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