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現為「人民團體法」)第26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15日前通知會員(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1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係指人民團體召集之定期或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至主管機關是否派員,得審酌實際情況依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