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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團體選派出席其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如何產生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9-09-25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79)內社字第821754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按「會員代表及理、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為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事項,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現為「人民團體法」)第12條第9款訂有明文,故人民團體選派出席其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應依其章程規定產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