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印鑑證明,經該委員會80.5.10(80)僑證照26734號函查復略以:「……華僑身分證明,該申請人除具有僑居身分外,其在國內尚以未設戶籍或已設戶籍已遷出國外者,始符規定」,故該證明尚不得作為發起人之戶籍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