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第65條規定辦理立案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發給之立案證書內「成立日期」乙欄得追溯填列該團體原成立大會日期。(註: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第65條: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未經立案之人民團體,應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檢具第10條規定之文件辦理立案。但政黨應檢具第46條規定之文件辦理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