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經轉准財政部80.10.3台財保字第800224551號函略以:「就所附『彰化縣竹塘鄉老人會福利互助辦法草案』條文內容而言,與一般保險,應於事故發生前按危險程度計算保險費,而所收取保險費與承保危險間具有相當對價關係者,不盡相同,惟互助會之設立,其經營辦理之業務,不得違反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有關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及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有關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
(二)本案彰化縣竹塘鄉老人會依法係以公益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對會員辦理福利互助會,依所附辦法旨在互助給付老人喪葬費,無論就老人家庭或社會而言,均有促進安定與增進和諧作用,除不得違反有關法令規定外,得依據章程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