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之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現為「人民團體法」)第18條定有明文,緣人民團體係人的結合,著重公共意志的形成,故必須透過會議,集思廣益,以作成決議並交付執行,公會相關章程既已明定理、監事會係採合議制,自應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