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修改章程,增減理監事名額時,如其修正之名額不超過法定名額,可照修正後名額當場改選,惟其修正後章程及選任職員簡歷冊,應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現為「人民團體法」)第54條規定,於30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