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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第20條後段適用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0-09-17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80)內社字第8075360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第20條後段規定「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應自該法生效日(78年1月29日)起適用。該法施行時,現任理事長已連任1屆(含當屆)以上者,均以1屆計算,經於該法施行後任期屆滿改選,得再連任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