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社會團體永久會員如經出會,其永久會員資格是否得轉讓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9-04-25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79)內社字第788169號函復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按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現為「人民團體法」)第15條有關出會之規定觀之,會員出會時,即該員已非屬該團體之會員,既無會員資格,自不能轉讓或變更已不存在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