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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會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列席理監事會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0-11-05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80)內社字第8076117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查社會團體舉行會議之出列席人員應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現為「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各該團體章程及決議辦理,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通知應出列席以外之人員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