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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復有關人民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議,是否得邀請政黨派員列席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8-03-07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78)內社字第682000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人民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議,除依規定邀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外,是否得邀請其他來賓蒞會,法無明文,可由各該團體視其需要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