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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之理事、理事長可否同時擔任財團法人董事、董事長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5-06-05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75)內社字第417092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一)本案經轉准法務部75年5月30日法(75)律6613號函以:「按財團法人係捐助人捐助財產而設立,為集合『財產』之組織,並無組成分子之個人,僅因管理財務必要,並維護不特定人公益及確保受益人之權益,必須設立管理人管理之,故財團應無社員亦無總會。本件財團法人台南基督教青年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8條第1款規定執行基本會員大會之決議為該財團法人董事會職務之一,所稱『基本會員大會』究何所指?其性質如何?頗滋疑義,如係指社團之會員大會,或另有構成之會員,則因本質上與財團不合,該款規定似有未妥。又依民法第61條第1項第6款規定,董事之姓名及住所為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事項之一,但關於董事之資格則無任何限制,且社團法人之董事,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外,民法對其並無不得兼任財團董事之禁止規定,故該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明定董事、常務董事、董事長由原社團法人之理事、常務理事擔任,係就其產生方式予規定,於法似尚無不合。」 (二)又依據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現為「人民團體法」)第7條「人民團體組織之區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本案社團法人「台南基督青年會」名稱未能明確顯示係「台南市」或「台南縣」行政區域內團體,宜加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