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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團體無故不通知理事出席理事會議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0-07-13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80)內社字第8070359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查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現為「人民團體法」)第29條及第43條之立法意旨,人民團體舉行理事會議應通知各出席人員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