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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有關「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法規條文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68-10-01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49036號函復○○○先生

(一)「無記名連記法」與「無記名限制連記法」係2種不同方式之選舉方法,前者連記名額以章程所定名額為準,後者限制連記名額不得超過章程規定名額即應選出名額之半數。 (二)至「無記名連記法」若選舉人將所有候選人均圈選於選票致超過章程所定名額時,該選票即全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