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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商業團體辭職之理監事可否再在原任期內當選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69-01-08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54830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商業團體理監事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如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補選缺額理監事,其在任期內辭職之理監事(包括由候補理監事經遞補者在內),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53條第3項(現為第27條第2項)之規定,自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