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理監事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如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補選缺額理監事,其在任期內辭職之理監事(包括由候補理監事經遞補者在內),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53條第3項(現為第27條第2項)之規定,自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