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人民團體選舉糾紛事件究應循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予以救濟滋生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行政院
  • 日期:69-08-13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69)規9402號函復內政部
(一)人民團體選舉理監事,係乃人民團體之決議,人民團體之會員對於此項選舉認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時,雖可循民事程序請求法院宣告其決議無效;惟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認人民團體選舉理監事違背法令時,依法亦可本於職權撤銷其決議。 (二)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所為撤銷人民團體選舉理監事之決議,係乃訴願法所稱之行政處分,自可循訴願、再訴願程序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