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團體辦理選舉時,選舉人私自預刻被選舉人姓名之橡皮印章蓋於選票上,核與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16條(現為第8條第2項),人民團體之選舉應由選舉人親自圈寫選舉票如確因不識字無法圈寫時應請由會議所推定之代書人依該選舉人之意旨代為圈寫之規定不符,該項加蓋印章未經圈寫部分自難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