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轄布商、男子理燙髮,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等理、監事任期已逾期未辦理改選,擬予解散乙案,查「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9條第2項(現為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原規定:「人民團體2年內未依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解散。」上開規定本部業於88年6月23日台(88)內社字第8881247號令刪除;爰以,本案請依「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先行通知各團體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者,再予以解散,以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