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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第19條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9條(現行條文為第7條)有關「委託出席」疑義案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5-05-28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75)內社字第42100號函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按商業團體法第19條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9條(現行條文為第7條)所謂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得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之規定,旨在代理其行使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等權利。故除對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者,得於大會前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並代理其行使權利,對原擬親自出席大會惟於報到後因故必需提前離席者,似仍應同意依規定准予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其行使權利。惟代理人數仍應受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半數之限制。選舉或罷免之權利於開始發票時起,即不得再行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