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人民團體可否支薪聘請法律顧問乙案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9-03-09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79)內社字第780076號函復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一)人民團體可依章程規定聘請顧問,其如能到會辦公或因處理某種實際事務需按件計酬者,得編列預算支給費用,惟其聘期應與當屆理事、監事任期相同。 (二)本部61.6.28台內社字第476263號函暨65.6.17台內社字第686773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