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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會費收據免貼印花稅票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7-10-07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77)內社字第641768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有關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其向會員收取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所開立之收據,頃據財政部77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770266092號致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財政廳(局)副本函示,准予比照印花稅法第6條第14款之規定免貼印花稅票,請查照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