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產之處分,其決議及核准程序,於人民團體法第27條及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6條(現為第13條)訂有明文,本案宗親會擬將會館予以捐獻,主管機關自得本於職權為准否之決定,另貴處意見認為,鑑於人民團體之自有會館為團體之主要財產及辦公處所,如將會館捐獻另成立財團法人,對團體日後之運作影響頗巨,因此,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一節,仍請依規定本諸職權核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