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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請示人民團體之章程規定理監事選舉訂明應以無記名連記法,可否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主張改為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疑義案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6-05-20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76)內社字第503504號函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按人民團體選舉理監事,如經全體應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主張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但書規定,自應准予採行,不得以章程已明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而予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