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人民團體之會員(代表),如1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之會員(代表)資格者,應具有2個以上之選舉權或罷免權,但被選舉權仍以1個為限。」「人民團體之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委託出席人數及親自出席人數計算,以簽到簿所列者為準。……」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3條(現為第18條)、第9條(現為第7條)定有明文。本案人民團體之會員(代表),如1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之會員(代表)資格,其出席會議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報到,是次會議之出席人數,依簽到簿為準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