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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請示有關人民團體之會員,如1人同時具有多家公司會員(代表),是否同時有會員(代表)資格,及出席公會會議時,應視為1位或多位之出席人數疑義案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6-06-09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76)內社字第506126號函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按「人民團體之會員(代表),如1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之會員(代表)資格者,應具有2個以上之選舉權或罷免權,但被選舉權仍以1個為限。」「人民團體之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委託出席人數及親自出席人數計算,以簽到簿所列者為準。……」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3條(現為第18條)、第9條(現為第7條)定有明文。本案人民團體之會員(代表),如1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之會員(代表)資格,其出席會議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報到,是次會議之出席人數,依簽到簿為準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