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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以電話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行使其權利是否有效疑義案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6-07-10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76)內社字第517197號函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按「人民團體之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得以書面委託各該團體之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9條(現行條文為第7條)定有明文。所稱「書面委託」應由委託人將委託代理之意思表示載明委託書並親自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