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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9條(現行條文為第7條)委託出席人數如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應如何處理疑義案。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7-03-21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77)內社字第581897號

依工業團體法第19條規定「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又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9條(現行條文為第7條)規定「委託出席人數及親自出席人數,以簽到簿所列為準」,故於辦理報到時,親自出席與委託出席應分別辦理簽到,於選舉前依據簽到簿分別統計親自出席與委託出席之會員代表人數。如委託出席人數超過親自出席人數時,依上開規定,超過部分代理無效,並由主席宣布出席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