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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商業團體理監事任期未滿時可否辦理改選,及會員代表在3年任期內可否行使兩次理監事選舉權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69-02-20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7063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商業團體理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1個月內改選,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1條(現行條文為第21條)訂有明文。貴市商業會於67年7月改選理監事,其理監事任期應至70年7月始告屆滿,該會68年代表大會決議於69年5月召開大會並無不可;但不得提前辦理理監事改選,仍應於70年6月8日後召開大會改選。又商業團體會員代表之任期為3年,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在該任期內應無選舉2屆理監事之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