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商業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3年;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1個月內改選,屆期不改選者,由主管機關限期於任期屆滿後之1個月完成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1個月,但屆期仍未完成改選者,應由主管機關依法核辦;商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應為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撤免其理事、監事、整理、解散等處分;商業團體法第23條、第67條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1條(現行條文為第21條)訂有明文。本案台灣省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理、監事任期既已屆滿,自應依上開規定限期完成改選,其因故未召開之3屆3次會員代表大會,再行召開,可逕行召開第4屆第1次會員大會完成改選,有關會員代表資格之審查,仍由本屆原任理監事審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