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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灣省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申請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之屆次疑義案。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5-03-26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75)內社字第394696號函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按商業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3年;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1個月內改選,屆期不改選者,由主管機關限期於任期屆滿後之1個月完成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1個月,但屆期仍未完成改選者,應由主管機關依法核辦;商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應為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撤免其理事、監事、整理、解散等處分;商業團體法第23條、第67條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1條(現行條文為第21條)訂有明文。本案台灣省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理、監事任期既已屆滿,自應依上開規定限期完成改選,其因故未召開之3屆3次會員代表大會,再行召開,可逕行召開第4屆第1次會員大會完成改選,有關會員代表資格之審查,仍由本屆原任理監事審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