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分區召開預備會選派出席代表大會之代表,不同一選區兩家以上公司行號所派之同一會員代表,仍得在各該選區分別當選為代表,並具有兩個以上選舉權,但被選舉權仍以1個為限;至同一選區內,同時具有兩個以上會員代表資格者,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3條(現行條文為第28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