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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商業團體分區召開預備會議選派出席代表大會之代表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66-01-17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718662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商業團體分區召開預備會選派出席代表大會之代表,不同一選區兩家以上公司行號所派之同一會員代表,仍得在各該選區分別當選為代表,並具有兩個以上選舉權,但被選舉權仍以1個為限;至同一選區內,同時具有兩個以上會員代表資格者,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3條(現行條文為第28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