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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開會對某一議案舉行表決,如採取舉手表決時,同時具有兩個以上之會員(代表)資格者,如何行使其應有之權利疑義案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68-08-14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31451號函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該團體如有會員(代表)同時具有兩個以上之會員(代表)資格者,於提付舉手表決時,可由主席囑其起立或分立先行舉手表決,再由其他會員(代表)舉手表決,將所得正反兩方權數合併計算,由主席宣布可決或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