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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人民團體如僅選舉部分常務理事,其留任之常務理事參加選舉是否適法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3-11-22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83)內社字第8327224號函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查現行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已無「常務理、監事如有出缺而辦理補選,現任之常務理、監事,應不得參加選舉」之規定,故人民團體如僅選舉部分常務理事,其留任之常務理事亦得參加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