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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7條(現行條文為第17條)規定理、監事補選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3-12-06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83)內社字第8328545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名額(含經遞補後)超過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仍未足額時,如各該團體擬於召開年度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補選缺額理事、監事並無不可,至其召開大會補選理事、監事當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