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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之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69-06-24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29946號函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規定,人民團體之選舉,如改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須經全體應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主張,其主張人數之計算應包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