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關於修正後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候選人參考名單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理事會提出疑義案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9-08-28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79)內社字第826375號函復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按人民團體選舉,其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如未於章程中明訂由理事會提出者,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理事會提出,始得為之。至是否每次選舉前皆需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應視已決議之內容定之。